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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1個罪名解讀 | 打擊報復會計、統計人員罪

發布時間:2023-04-19  所屬欄目:法治建設  點擊次數:732  返回上頁

對依法履行職責

抵制違反會計法

統計法行為的會計

統計人員實行打擊報復

情節惡劣的

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

……

今天,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

101個罪名——

打擊報復會計、統計人員罪


法條原文
  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二百五十五條:【打擊報復會計、統計人員罪】公司、企業、事業單位、機關、團體的領導人,對依法履行職責、抵制違反會計法、統計法行為的會計、統計人員實行打擊報復,情節惡劣的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。


典型案例
  縣統計局局長張某為避免該縣工業總產值在全市排名靠后,強迫該局統計人員王某按照其意圖編造虛假數據。統計人員王某恪守工作職責,試圖拒絕張某要求其協助造假的不合理指示,張某便懷恨在心,對王某無端指責和謾罵,王某不服,遂進行了言語上的回擊,不料張某氣急敗壞,對王某拳打腳踢,并將其調離崗位。
  A縣紀檢監察機關迅速介入調查,并將其涉嫌犯罪的事實移送司法機關。經法院審判,張某的行為構成打擊報復統計人員罪,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一年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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分析點評
      本罪的侵害對象為會計人員和統計人員。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公司、企業、事業單位、機關、團體的領導人,對依法履行職責,抵制違反會計法、統計法行為的會計統計人員實行打擊報復,情節惡劣的行為。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,僅限于公司、企業、事業單位、機關、團體的領導人,其他人不構成本罪。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,并且具有打擊報復的目的。本案中,張某作為A縣統計局局長,對依法履行職責、實事求是開展工作的統計人員實行打擊報復,侵害了統計人員的人身權利,同時也損害了國家經濟管理制度在基層一線的落實,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,符合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二百五十五條規定的“打擊報復會計、統計人員罪”。
      建立嚴格完善的會計、統計制度,是國民經濟發展的重要保障。為此,國家專門制定《會計法》《統計法》等相關法律,要求一切會計、統計單位和從業人員嚴格履行職責,并賦予會計、統計人員抵制違反會計法、統計法行為的相關職權。但從一些地方實際來看,有的領導干部政績觀錯位,紀法意識淡薄,為了個人私利,不惜鋌而走險脅迫會計、統計人員進行數據造假,甚至對依法履職的會計、統計人員實施打擊報復,造成會計、統計數據失真,嚴重擾亂了經濟秩序。
要增強法治思維和法治觀念,堅決抵制違反《會計法》《統計法》的各類行為,切實維護好會計、統計工作人員的切身利益,為他們依法履職、正常工作創造良好環境。要對打擊報復會計、統計人員的現象進行堅決查處、嚴肅問責,并及時移交司法機關,讓脅迫造假行為沒有市場,讓清廉守正、擔當實干之風不斷弘揚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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